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朱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停止執行之聲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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