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建興 即 劉信雄 之繼承人
劉建樟 即劉信雄之繼承人
劉淑惠 即劉信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劉信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4,624元,及其中新臺幣113,589元,自民國111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