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杜皇慶
相 對 人 杜姵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
事實,並依特定後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繳納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僅稱案由為返還共有物,訴之聲明欄
、事實理由欄均為空白,致本件訴之聲明無從特定,且未依
據特定後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補正。
三、聲請人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命原告
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補正前揭事項,特定本件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並依特定後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