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22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葉致仁
被   告 承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0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由被告簽發、訴外人鼎越
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越公司)背書之支票1紙〈
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發票人、付款銀行、提示(
退票)日均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不獲兌
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爰本
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及遲延利息,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具狀辯以:系爭支票
乃伊向鼎越公司訂貨,為支付材料定金而簽發予鼎越公司,
惟鼎越公司並未如期交貨予伊,故伊拒絕支付票款,伊對鼎
越公司持系爭支票向原告申請客票融資並不知情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經鼎越公司背書之系爭支票,
惟遭退票不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1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頁),此部
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背
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
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
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
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
126條、第131條第1項、第144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
第96條第1、2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支票既係
被告簽發而遭退票,則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不問負擔債
務之先後,逕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17
2,652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民國106年10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㈢被告雖抗辯:系爭支票係為支付材料定金而簽發予鼎越公司
,鼎越公司並未如期交貨予伊,伊得拒絕支付票款云云,惟
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
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
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或無對
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者取得票據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
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14
條參照)。系爭支票係被告簽發予鼎越公司後,鼎越公司再
背書予原告一節,為兩造陳明一致,足見兩造就系爭支票並
非直接前後手關係,被告自不得以自己與鼎越公司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原告,又本件被告並未主張及舉證證明原告
知悉鼎越公司與被告之票據原因關係,或原告係無對價或以
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即不得以
其與鼎越公司間所存未交付貨物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
原告,是被告執此拒絕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要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2,652
元,及自106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以172,6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彭帥雄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880元
合計1,88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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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發票人│付款銀行│提示(退│
││││││票)日│
├─────┼─────┼────┼───┼────┼────┤
│JB0000000│172,652元│106.10.5│被告│第一銀行│106.10.5│
│││││前鎮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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