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告 陳振堂
邱萄 陳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振堂、邱萄、陳福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陳振堂、邱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陳振堂、邱萄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被告陳振堂、邱萄、陳福龍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振堂邀同被告邱萄、陳福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並簽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原告自民國88年8月26日起即陸續撥款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被告陳振堂應於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陳振堂於97年6月畢業,應自98年7月1日開始攤還,詎被告陳振堂自105年2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合計617,15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又被告邱萄、陳福龍為附表編號1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邱萄為附表編號2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分別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借款金額及連帶保證人明細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繳款紀錄查詢、視為到期後還款金額充抵明細表、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放款客戶個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本院卷第7至3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6,720元應由被告陳振堂、邱萄連帶負擔95%,餘由被告陳振堂、邱萄、陳福龍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本金│連帶保證人│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88年8月26日│7,842元│邱萄│30,858元│自106年3月21日│1.69%│自106年3月21日起至││├──────┼─────┤陳福龍││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89年2月15日│6,900元││(按總債務金│││20%計算之違約金。││├──────┼─────┤│額負擔比例5││││││89年8月30日│8,090元││%計算)│││││├──────┼─────┤│││││││90年2月8日│8,090元││││││├──┼──────┼─────┼─────┼──────┼────────┼───┼──────────┤│2│93年9月15日│75,776元│邱萄│586,299元│自106年3月21日│1.69%│自106年3月2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94年2月4日│75,776元││(按總債務金│││20%計算之違約金。││├──────┼─────┤│額負擔比例95││││││94年8月8日│74,955元││%計算)│││││├──────┼─────┤│││││││95年2月7日│74,955元│││││││├──────┼─────┤│││││││95年8月30日│74,947元│││││││├──────┼─────┤│││││││96年2月16日│74,947元│││││││├──────┼─────┤│││││││96年8月2日│74,955元│││││││├──────┼─────┤│││││││97年2月12日│74,954元││││││├──┼──────┼─────┼─────┼──────┼────────┼───┼──────────┤│合計││632,187元││617,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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