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甲○○
(另案在台灣台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另案在台灣台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訴人向監所提出上訴狀,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已經屆滿,惟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一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之,乃上訴人竟延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世雄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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