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職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上訴人己○○
丙○○○辛○○○
庚○○
乙○○
丁○○
戊○○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麗玉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庚○○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六號裁定正本對於上訴人庚○○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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