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690,7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