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債權人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鈺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聰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利息起算日為何?㈡債務人為住戶之釋明資料。㈢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債權人於同年3月11日遞狀補呈更正債務人之姓名,惟就就前開命補正之事項仍未補正,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田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