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映萱 上列聲請人與 陳韋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本金為新臺幣73,058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收取500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600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70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之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