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吳筠 被告 洪國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6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月馨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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