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49號聲請人 鄭國樹 訴訟代理人 鄭大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4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鴻揚貨幣市場│02Z0000000000│1│15610.55│││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投資│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003│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投資│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004│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投資│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005│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投資│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006│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投資│02Z0000000000│1│83.85│││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