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舜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信夫
一、債務人詹舜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壹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詹舜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伍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詹舜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信夫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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