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昇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協議,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昇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協議,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