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告浪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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