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柏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柏翰被訴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118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13年1月4日送達被告住處,並由其母親收受而生送達之效果,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雖於113年1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對原審判決不服,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具狀表示具體之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13年2月1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送達被告住處,並由其母親收受而生送達之效果,此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被告迄今仍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本件上訴乃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