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23號原告鋰隆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文生 被告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亦經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就原告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工廠所定之保全服務契約書有所請求,惟依契約第23條第5款之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當地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法院,此有原告所提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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