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