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02號

原告 趙愷

訴訟代理人 陳敬豐 律師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 律師

張炳煌 律師

參加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努莎

訴訟代理人 李巧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下稱另案)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另案已終結,並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348號裁定駁回另案上訴,有另案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97至217頁),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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