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聲請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聲明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對本院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