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88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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