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張志權 被告 郭國昭
李如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6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之總價額,依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合計為1,161,295‬元(計算式如附表),而擔保物之價額低於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值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1,2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
編號土地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5945,10012分之1252,450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2465,10024分之152,275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695,10012分之129,325‬4.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2365,10012分之1100,300‬5.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365,10048分之13,825‬6.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2,6206905分之2723,120合計:1,161,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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