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債權人進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債務人澳門商翔海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建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肆萬伍仟壹佰玖拾點柒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美金貳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貳點伍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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