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29號原告 楊惇棨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AFU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頁),是原告不具訴訟能力,起訴狀未列法定代理人,亦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則原告之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姓名(原告之父、母),又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之父、母)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是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二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