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52號聲請人 廖健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若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