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再審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七號聲請人 許倖慈 原名許.兼法定代理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聲請假處分再審事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再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上開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一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所援用本院裁判、診斷證明書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各件,均不足以釋明其確已缺乏信用,致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鄭雅萍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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