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2月22日、97年11月2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2年,並經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80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7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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