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廖秀蕊 被告 黃彥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審簡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張淑美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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