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侵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侵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正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正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正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26號判處2年,緩刑4年(下稱甲案)。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3年2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下稱乙案)。甲案嗣經撤銷緩刑,與乙案接續執行,於104年6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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