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告 王坤龍
吳坤河 吳貴武 林東銘 林信龍 林倉堡 林紘生 林淑真 林溪池 林溪河 林靜君 游功宇 游永承何東妹 游洪昭 游重清 游重堯 游重墩 游祖瑞 游慧惠
黃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福德爺 (即神明會福德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5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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