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陸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