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顆粒已潮解,無法秤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2月間,經警於其住處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顆粒狀物品一包,經鑑驗出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1、被告甲○○因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50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訴處分確定(94年度毒偵字第1596號)在案等情,有上揭裁定、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2、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顆粒一包(94年度保管字第2294號),經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顆粒已潮解,無法秤重)之情,有卷附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一份足查(97年12月11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911號;見嘉義地檢署94年度毒偵字第1596號卷第35頁),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