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恆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恆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恆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1年,於民國95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恆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各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47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471號函所附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