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陳右川

相對人 潘如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500,000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34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9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抵押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或依同法第14條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得依同法第18條第2項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抵押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82號解釋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用以擔保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借款關係(下稱系爭借款),惟聲請人業已清償系爭借款及遲延利息,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起訴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39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系爭不動產現經相對人執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裁定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34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則系爭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業已清償系爭借款,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於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等情,業經調取上開本案訴訟卷宗及執行卷宗查閱屬實,依前揭說明,認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㈡又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之案卷,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500萬元,倘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可能造成相對人受到之最大損失,應係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前揭債權未能提前受償,其可能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受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而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113年4月24日修正之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個月,共計6年,經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間因未能及時取償所受之利息損失約為150萬元【計算式:5,000,000元×5%×6年=1,500,000元】。準此,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金額以150萬元為適當,命聲請人以150萬元供擔保後,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34.62平方公尺

30/420

2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1.25平方公尺

30/420

3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3.02平方公尺

30/420

4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29.61平方公尺

30/420

5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188.23平方公尺

30/420

6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80.82平方公尺

30/420

7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13.19平方公尺

30/420

8

宜蘭縣○○市○○○段000○號

層次97.70平方公尺

陽台14.40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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