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23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有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梅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欠款清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