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原告 張英隼 被告 高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0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07號被告高德興被訴竊盜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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