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葛樹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秀美陳文龍沈啟明 、滿滿金股份有限公司、實錸股份有限公司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沈秀美、陳文龍、沈啟明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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