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黃逸嫻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二零七七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該案證人及同案被告具體陳述之完整內容,認有調閱之必要,故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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