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即當時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二四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兆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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