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淑里
相 對 人  施孟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院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之記
載,應更正為「本院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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