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25號原告 羅健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請遵期提出補具原告簽章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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