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全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全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江全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及九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