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66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錦坤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錦坤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李錦坤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2年3月5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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