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620號原告 張秀珠 被告 林少澤 (原名 林旻鑫 )
呂至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5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吳振閤 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原告對同案被告吳振閤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