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戴進明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二、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進明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戴進明依執行機關考評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教誨記錄表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9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
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教誨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人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團體記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STATIC-99等量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諭知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及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暨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2、3款、刑法第第96條但書所定事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9號判決欄所載之A女。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