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劉淑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3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