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陳永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永峯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43,153元,及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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