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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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洪志明 債務人 王瀚德王信順 即順翔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王翰德 即王信順即順翔實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王瀚德即王信順即順翔實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進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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