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告 尤駿彥

被告 許惠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林詮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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