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6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罪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為附表三所示之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17次犯行,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各次所侵占之金額均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17罪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為附表三所示之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侵占貨款部分):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金額│客戶名稱│││││(新臺幣)││├──┼──────┼─────────┼─────┼──────┤│1│96年7月17日│雲林縣虎尾鎮新興里│6682元│明品商行││││民生路28號1樓│││├──┼──────┼─────────┼─────┼──────┤│2│96年8月7日│嘉義縣○○鄉○○路│2514元│東榮超商││││16之18號│││├──┼──────┼─────────┼─────┼──────┤│3│96年8月7日│嘉義縣水上鄉下寮村│3330元│北回商店││││22之3號│││├──┼──────┼─────────┼─────┼──────┤│4│96年8月7日│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3393元│超宜超巿││││新厝仔10鄰2之38號│││├──┼──────┼─────────┼─────┼──────┤│5│96年8月7日│嘉義縣水上鄉良都社│1642元│淑麗商行││││區26號│││├──┼──────┼─────────┼─────┼──────┤│6│96年8月7日│嘉義縣○○鄉○○路│916元│大眾超巿││││156號│││├──┼──────┼─────────┼─────┼──────┤│7│96年8月7日│嘉義縣○○鄉○○路│1358元│尚品平價站││││43號│││├──┼──────┼─────────┼─────┼──────┤│8│96年8月7日│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3658元│樂兒屋商行││││鹿草607號1樓│││├──┼──────┼─────────┼─────┼──────┤│9│96年8月7日│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1566元│六合超商││││1之92號│││├──┼──────┼─────────┼─────┼──────┤│10│96年8月7日│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4220元│新芳食品行││││忠義街30號1樓│││├──┼──────┼─────────┼─────┼──────┤│11│96年8月7日│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610元│吉米鹿烘焙坊││││埤角373號│││├──┼──────┼─────────┼─────┼──────┤│12│96年8月27日│嘉義縣民雄鄉中央村│2027元│新庄平價中心││││新庄2鄰10之1號│││├──┼──────┼─────────┼─────┼──────┤│13│96年9月26日│雲林縣虎尾鎮新興里│7433元│明品商行││││民生路28號1樓│││├──┼──────┼─────────┼─────┼──────┤│14│96年9月28日│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22944元│廣大商店││││南昌路110號│││├──┴──────┴─────────┴─────┴──────┤│合計:6萬3293元│└────────────────────────────────┘附表二(侵占貨物部分):
┌──┬──────┬─────────┬──┬─────┐│編號│犯罪時間│貨品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1│96年9月12日│台富草莓夾心餅│12條│288元│├──┼──────┼─────────┼──┼─────┤│2│96年9月15日│台富鹹酥夾心餅│1包│48元│││├─────────┼──┼─────┤│││大牛角玉米│1盒│29元│││├─────────┼──┼─────┤│││可可巧克力派│1盒│40元│││├─────────┼──┼─────┤│││咪咪樂袋裝花生夾心│1包│48元│├──┼──────┼─────────┼──┼─────┤│3│96年9月26日│芝麻千層捲│1包│32元│││├─────────┼──┼─────┤│││野菜千層捲│1包│32元│││├─────────┼──┼─────┤│││野菜果實│1盒│27元│││├─────────┼──┼─────┤│││納豆果實│1盒│27元│││├─────────┼──┼─────┤│││小熊袋裝夾心餅│1盒│45元│││├─────────┼──┼─────┤│││繽紛世界小熊餅乾│1包│20元│││├─────────┼──┼─────┤│││海洋世界小熊餅乾│1包│20元│││├─────────┼──┼─────┤│││小熊餅巧克力│1包│15元│├──┴──────┴─────────┴──┴─────┤│合計:671元│└────────────────────────────┘附表三:甲○○應履行本院刑事庭97年度附民第25號和解筆錄之和解成立內容。